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全省、全市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大會部署,著力解決民營經濟發展突出問題和實際困難,提振發展信心,激發發展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我縣在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川委發〔2018〕30號)和《中共資陽市委、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資委發〔2018〕25號)以及《中共樂至縣委辦公室、樂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省市政府穩增長政策措施的通知》(樂委辦〔2015〕48 號)、《樂至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十條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樂府發〔2017〕63 號)、《中共樂至縣委辦公室、 樂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省市振興發展工業經濟政策措施的通知》(樂委辦〔2017〕39號)等文件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樂至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營經濟做強做優
(一)支持蠶桑特色產業加快發展
對新購蠶桑產業精深加工設施的涉桑企業,經驗收后,按總投資的30%(不超過50萬元)給予補助,同一項目,同一設備不重復補助;新建現代蠶桑示范區面積300畝以上,建設內容含桑園、蠶房、養蠶設施、作業道等內容的,經驗收后,按總投資的30%(不超過50萬元)給予(專合社、家庭農場)補助,同一蠶桑示范區不重復補助。
(二)培育壯大市場主體
支持“個轉企”,對個體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并納入“四上企業”統計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戶;支持企業拓展市場,經企業申報,縣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在縣外直營店(連鎖店)或在大型賣場、超市設立專賣區(柜)的,按進場費(房租費)的50%(不超過10萬元)給予補助。對主管行業部門組織參加國外、省外、省內展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萬元、1萬元、0.5萬元的補助。
(三)鼓勵現代農業提質發展
對新建并成功創建國家、省、市、縣各級現代農業園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的分別一次性補助300萬元、200萬元、80萬元、10萬元;對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成功續展的每次補助3萬元、2萬元;對新增獲得國家、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
二、支持民營經濟創新創造
(四)鼓勵創新營銷模式
對首次建立網絡直銷平臺的民營企業一次性補助10萬元,并按年銷售收入的1%(不超過50萬元)給予補助;鼓勵民營企業在淘寶、天貓、京東等知名網商平臺開設網店,對持續運營一年以上的,按網店運營成本費用的30%(不超過1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在國(境)外新建分支機構、合資合作或獨資建設項目的企業,給予50萬元補助。
(五)創新農業用地供應方式
對建設農產品批發市場,其用地可按經營性商業土地出讓,土地招拍掛出讓前所在區域有工業用地交易地價的,可以參照市場地價水平、 所在區域基準地價和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等確定出讓底價。
(六)創新服務業土地供應方式
對建設專業市場、復合型商品交易市場、商業樓宇等現代服務業重點發展項目,優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招拍掛出讓起始價可參照基準地價綜合評估確定。
三、降低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七)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認真落實政策, 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民營經濟納稅人與其他納稅人一律平等對待,確保稅收優惠應享盡享,全面落實國家有關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部署落實增值稅改革;金融機構(含小額貸款公司)向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的利息收入及擔保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 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研發費用加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個人所得稅改革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改制重組的契稅減免稅收優惠政策; 落實非公有制企業黨建經費稅前列支制度;對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繳納。
(八)規范涉企中介服務
確立中介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加強對中介機構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以及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等行為的處罰。
(九)嚴格清理規范涉企收費
嚴格清理規范涉企收費,深入治理涉企亂收費行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挖掘經濟發展潛力,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開展重點領域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法收費行為,規范涉企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十)降低物流業成本
鼓勵在我縣注冊的物流企業擴大規模,在規劃的物流園區內修建倉儲等設施,土地價格享受工業用地價格標準,并對購置設施設備一次性給予20%(不超過30萬元)補貼。對利用工業企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建設物流設施或提供物流服務,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十一)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嚴格貫徹執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進一步清理、精簡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降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領域的各類門檻,取消和減少阻礙民間投資進入養老、醫療等領域的附加條件,嚴禁在政府采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公開招標中,對民營企業設置特殊條款。規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賦予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發包自主權。推行企業名稱和住所申報改革,實施企業名稱申報承諾制,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推廣小微企業集群登記模式。
(十二)精簡優化行政審批
全面清理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要求嚴格執行新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及時更新政務信息,推進行政審批改革。通過銀行網點為企業提供注冊登記“一站式”導辦服務,輔助企業實行名稱網上自主申報和全程電子化登記,并完成遠程營業執照自助打印, 實現企業“就近辦照、多點辦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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